核心提示
隨著東北洗浴文化火出圈,洗浴中心內產生的糾紛受到越來越多人關注。年近七旬的老人在助浴區摔倒受傷,在洗浴中心有安全提示標識的情況下,責任該如何界定?
辦案人:張榆
職務:盤錦市大洼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
2022年8月28日,年近七旬的原告宋某某獨自一人至被告大洼區某溫泉洗浴中心處洗浴,宋某某在助浴區蹲下整理拖鞋時不慎摔倒受傷,被送往盤錦市某醫院住院治療。2022年9月6日,宋某某出院,出院診斷為“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左膝部軟組織挫傷,高血壓病,重度骨質疏松癥”,共住院9天,醫療費39456.23元。2023年7月20日,盤錦市某司法鑒定所鑒定宋某某腰椎損傷傷殘程度為十級,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
我在審理本案時認為,被告在洗浴區和助浴區張貼有“老人需要家人陪同”“小心地滑”等標識,并提供了防滑拖鞋、防滑墊。但防滑墊為部分鋪設,也未設置扶手。且事發時,原告是67周歲的老人,被告明知原告無家人陪同,未對其加以幫助,應當認定被告在提供服務中存在瑕疵,不能視為完全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被告應承擔次要責任,即30%的賠償責任。
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無家人陪同下獨自到地面濕滑場所洗澡,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造成摔傷,且盤錦市某醫院出具的出院小結中,診斷出原告患有重度骨質疏松癥,故原告應負主要責任,即自擔70%的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對原告申請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多項損失的合理、合法部分,共計認定為111690.93元,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33507.28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1日出具民事調解書,大洼區某溫泉洗浴中心于2024年10月1日前給付宋某某人民幣30000元,雙方就此案結事了,再無其他爭議。
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洗浴中心作為公共場所,對顧客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其經營場所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進行善意提醒、說明,如張貼標識、提供防滑拖鞋、鋪設防滑墊、設立扶手等,尤其遇到無家人陪同的如老人、孕婦、兒童等顧客,更需要在脫離泡澡區、脫離搓澡案板、蹲下整理拖鞋等情況下提供攙扶等幫助。
我認為,顧客如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洗浴場所地面濕滑容易摔倒的常識,尤其是老人、孕婦等顧客,盡量不要在無家人陪同的情況下獨自到洗浴中心洗澡。如獨自前往,應和洗浴中心工作人員聯系,要求在洗浴過程中對其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