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檢察官,果切是否需要標注制作時間?沒標注制作時間的果切如何確保食材新鮮、食用安全呢?”今年3月,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接到“益心為公”志愿者提出的有關果切食品安全方面的疑問。
辦案人:張寶印
職務: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副主任
收到線索后,我院干警迅速開展研判,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法》等規定,明確果切作為鮮切水果制品,屬于即食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標明具體制作時間。
同時,經咨詢我院食品安全領域的特邀檢察官助理,得知果切一旦超出安全食用期限,可能滋生細菌或其他微生物,消費者食用不新鮮的果切,會危害身體健康,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我院于3月13日立案并開展調查取證工作。通過聯合“益心為公”志愿者對轄區內的果切銷售者進行走訪,發現轄區內大部分果切銷售者都未標明果切具體制作時間。
在與果切銷售者交流過程中,部分銷售者認為自己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制作果切、果撈屬于餐飲服務,可以不標明具體制作時間。
隨行的特邀檢察官助理對這一說法并不認可,表示僅進行水果和果切的銷售不屬于實際從事餐飲服務,即使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小餐飲經營許可證,仍應當標明制作時間。
隨后,我院向市場監管部門制發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要求對果切等即食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標明具體制作時間的行為進行規范,并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收到檢察建議后,立即進行整改,向涉案果切銷售者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立即整改。經邀請“益心為公”志愿者跟蹤觀察,涉案果切銷售者已整改完畢,果切均已標明制作時間。
為充分發揮檢察公益訴訟社會治理效能,最大限度守護民生,我院協助市場監管部門出臺《沈河區關于規范水果切(撈)標簽標識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明確食品銷售者經營果切等即食食用農產品應當制作包含食品名稱、價格、加工制作日期內容的標簽,未依法標明具體制作時間等信息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為轄區內即食食用農產品標簽標識的執法提供指引。
自“檢護民生”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我院廣泛收集民生線索,高質效辦好每一起案件,已立案辦理食品安全等領域案件10余件。接下來,我院將重點加強民生司法保障,運用法治“力度”切實提升民生“溫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