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從2023年沈陽兩級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中選擇了十件典型案例向社會發布,希望通過典型案例的規范、指引、評價和引領作用,進一步凝聚全社會尊重、保護知識產權的普遍共識,積極構建鼓勵創新創業、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本報摘取其中三例,進一步增強群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強化警示作用。
發布會現場
利用“權利空白期”侵犯植物知識產權
——原告某農業公司與被告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
案情簡介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選育“瑞香紅”蘋果新品種,在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期間,授權某農業公司進行苗木繁育生產、銷售。
在該植物新品種權證書頒發前的臨時保護期內,某農業公司發現某果業種植合作社公開出售“瑞香紅”蘋果苗木。經公證取樣并檢測,結論為待測樣品與對照品種“瑞香紅”經用35個位點的DNA指紋譜帶數據進行比對,品種間相似度為100%,判定疑為同品種。某農業公司遂起訴某果業種植合作社,要求某果業種植合作社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維權合理開支。
沈陽中院審理認為,某農業公司系授權進行維權,符合法律規定。本案結合檢驗依據、檢測引物數量等數據比對,品種間相似度為100%,《檢驗報告》判定為“疑同品種”的意見,且某果業種植合作社未提供相反證據,故該檢驗報告可證明某果業種植合作社對外銷售的繁殖材料系“瑞香紅”品種。
關于使用費金額及維權開支,參照有關品種權實施許可費,結合品種類型、種植時間、經營規模、當時的市場價值等因素合理確定該使用費數額,酌情確定某果業種植合作社應當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5萬元。一審宣判后,某果業種植合作社提出上訴,經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涉案及“瑞香紅”蘋果新品種,作為一種經濟林木,具有較為明顯的經濟價值,這既是企業育種創新的動力源泉,也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核心資產。
由于植物新品種權授權審查期限一般較長,本案“瑞香紅”蘋果新品種授權審查期將近一年半,在此“權利空白期”,他人未經許可為商業目的銷售“瑞香紅”蘋果新品種繁殖材料,不僅損害了品種權人的獨占利益,而且擾亂了種業市場秩序,危害種業安全。
本案充分貫徹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裁判理念,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之外,判令被告支付權利人維權合理開支,給予權利人充分必要的救濟,極大地提振了民營企業創新發展的信心。
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目的在于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優化和促進我國種業生產發展。植物新品種具有極高的生態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法院依法保護植物新品種是法院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服務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具體舉措。
行政執法筆錄證據法院采信認定依據
——原告意大利某公司與被告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意大利某公司是一家汽車設備領域的國際知名企業,其作為名稱為“用于拆卸和裝配車輛的操作頭”的發明專利權人,以某鑄造公司制造、銷售的“翻轉拆裝頭”落入該發明專利保護范圍為由,起訴要求某鑄造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訴訟中,法院依法調取了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到案外某公司現場執法處罰的卷宗材料,卷宗材料中有案外某公司負責人的陳述及提供的購貨合同、票據等證據,顯示供貨商為某鑄造公司。某鑄造公司辯稱其未參加該行政程序,并非生產、銷售方,行政扣押物未予調取。
沈陽中院審理認為,某鑄造公司不能合理解釋合同及票據的出具情況,也不能就其向案外某公司出售的產品舉證證明是其他產品,或者案外某公司自己生產、銷售,抑或從其他第三方購買等,行政執法卷宗中的證據材料應采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被扣押的實物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載體,行政執法現場對被訴侵權物拍攝的照片已經能夠滿足技術方案的比對要求,不影響技術事實的認定。一審判決:某鑄造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意大利某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筆錄等證據,可以作為民事訴訟認定侵權事實的初步證據。被訴侵權人不能提供足以反駁證據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實物物證屬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載體,現有證據能夠滿足技術方案比對的,不以是否提供實物證據作為判定侵權的條件。本案加強了行政執法與司法審判的有效銜接,降低了當事人的舉證難度,對于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具有積極意義。
本案彰顯了中國法院堅持依法平等保護,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鮮明司法態度,有助于引導我省企業加大自主創新力度,推動我省制造強省建設。
公司員工帶走圖紙自立門戶被判侵權
——被告人侯某、丁某等四人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侯某、丁某等四人均系某大型裝備制造企業前員工,侯某離職時私自將公司的3種型號掘進機電子圖紙拷貝帶離。離職后,侯某、丁某等人分別成立新公司,二人約定由侯某以60萬元的總價向丁某提供這些圖紙,侯某遂以原任職企業的電子圖紙為藍本,組織人員稍加變動并更名后提供給丁某的公司用于掘進機批量生產,案發時已生產銷售72臺,對被害企業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沈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侯某等四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宣判后,侯某、丁某等人以涉案技術信息僅涉及產品尺寸、結構的簡單組合,不構成商業秘密等理由提出上訴。沈陽中院審理認為,侯某等人原任職企業的技術圖紙承載了掘進機的設計思路、產品樣式、結構尺寸等技術要素,需要通過反復計算、試驗、改進才能定型。企業為開發涉案技術方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并將該方案作為企業核心秘密,采取了嚴格的保密措施,且依托涉案技術方案設計生產的掘進機產品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故涉案技術方案具備商業秘密的“三性”特征,即秘密性、保密性和價值性,應當認定為商業秘密。侯某違反原任職企業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并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企業商業秘密,丁某明知侯某的上述行為,仍然使用該商業秘密用于生產經營,侵犯了該企業的商業秘密,情節嚴重,應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定罪處罰。
典型意義
目前,我國刑事規范中沒有對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判斷作出過明確規定,本案基于針對商業秘密的民事侵權與刑事犯罪具有同質性,構成刑事犯罪必然構成民事侵權之判斷邏輯,主張在刑事訴訟中借鑒民法中的相關規則,對秘密性予以限定和具體化,即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化為“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將秘密性在時間維度限定為“行為時”,在知悉范圍具化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而非普通公眾,在知悉程度上限定為“普遍知悉且容易獲得”。
同時,本案采取排除法來認定商業秘密,即將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信息,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披露的信息等排除在商業秘密之外。除此之外的信息,除非被告人提供反證,即可認定具有秘密性。上述方法可合理、精準、便捷地認定秘密性特征,有利于司法機關及時查處犯罪,遏制日益猖獗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