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周琳
職務: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沈陽分所律師
2014年2月,我的客戶——鞍山一家主營閥門的公司(以下稱閥門公司)向唐山某家企業(以下稱唐山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供貨,合同金額218萬元(包含增值稅)。合同簽訂后,唐山公司支付了30%的定金。2015年4月,閥門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將貨物運輸到唐山公司指定地點,但唐山公司至今仍拖欠剩余70%的貨款沒有支付。
近兩年,由于應收賬款清收困難,閥門公司決定今年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清收債權。在接受客戶委托后,我調取了唐山公司的書式工商檔案。根據相關規定,公司未完全繳納出資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未完全繳納出資的股東以及其他股東在未繳出資范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此,我想調查唐山公司是否存在此類情況。經調查,唐山公司的注冊資本確實存在未完全繳納的情形,因此,在本案中,我將唐山公司的股東也作為被告連同公司一起起訴到法院。
一審結束后,被告主動提出和解,最后雙方達成分10期支付欠款的協議,若對方任一期違約,閥門公司立即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通過本案,我提醒大家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承擔問題。實踐中,股東往往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性質大力舉債,但隨著法律的日益完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對股東在何種情況下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重要一條也是實踐中經營發生的,公司股東未能全額繳注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