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地: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趙某等
記者手記: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出來打工都是為賺錢,一些白領更是哪給的薪水高就往哪跳,在寫本期案例之前,記者想先賣個關子:“頻頻跳槽的白領們,你們了解‘競業限制’規定嗎?”
用人單位希望通過競業限制協議來限制員工離職后跳到同行業單位,從而帶走商業秘密或客戶資源。現實中,員工跳槽同行業發生糾紛的事例并不少見,記者整理了兩起類似的案例,提醒大家:企業和勞動者均應遵守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違約須支付違約金,企業違約須支付補償金。
要給跳槽者支付賠償金
趙某在沈陽某家具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簽訂員工保密協議,約定“自趙某離開公司之日起1年內不得自營或為公司的競爭者提供服務,不得從事與其在公司生產、研究、開發、經營、銷售有關的工作”。趙某離開公司后,公司并未支付其競業限制補償金,被趙某告上法庭。趙某要求公司支付12個月的競業限制賠償金5萬元。
法院認為,趙某與公司關于競業限制的約定應屬有效。趙某離職后能夠履行保密協議的約定,公司應按雙方約定的1年期限,向趙某支付競業限制期間內的經濟補償金。因雙方未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數額,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院以趙某基本工資1500元作為計算其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給付標準,判決沈陽某家私有限公司向趙某給付競業限制補償金5400元。
跳槽者違約要向企業支付違約金
趙某與沈陽一家文化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簽訂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離職后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單位為此每月支付給他競業限制工資300元。2012年,趙某單方離職后違反競業限制規定,前往遼寧某文化傳播公司工作,被原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趙某退回22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費共計6600元,并支付年收入10倍的違約金。而趙某稱,該競業工資是他工作后得到的相應對價,原單位無權要回,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
法院認為,本案中,趙某違反與單位約定的競業限制規定,到另一家文化公司工作,應承擔違約責任。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違反公平原則,法院予以適當調整。法院判決趙某給付原單位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6600元。
技術人才跳槽應守法
法官稱,近年來,員工跳槽所引發的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并不少見。其中,絕大部分案件都是高科技企業或商業企業狀告前任職員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這些員工主要為技術人員或高管人員,掌握著單位的“機密”——包括核心技術、商業秘密或客戶資源,與企業利益休戚相關。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和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技術骨干訂立競業限制協議,以此來避免本企業的員工在掌握本企業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者了解本企業的技術實力、經營狀況后回過頭來和自己進行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