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雖然雙方未就賠償金額達成協(xié)議,但犯罪嫌疑人程某通過繳存賠償保證金,保證了被害人的賠償能夠得到解決,同時也保證了程某賠償?shù)囊庠傅玫搅吮磉_。據(jù)此,我們檢察院對程某作出無逮捕必要不批捕決定。”日前,西豐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崔勇接受采訪時說。
4月,程某同被害人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廝打起來,最終造成被害人左眼眶壁骨折,經(jīng)鑒定,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事后,程某主動表示愿意積極賠償、認罪認罰,但因賠償數(shù)額問題,雙方未達成賠償協(xié)議,最終訴前和解未果。
鑒于該情況,西豐縣檢察院提出了化解矛盾新思路,決定適用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措施。根據(jù)該案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小,且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雙方當事人只因金額協(xié)商不一致無法達成賠償協(xié)議的情況,西豐縣檢察院參照民事賠償標準、綜合被害人損失及雙方過錯等因素提出賠償保證提存金額3萬元,待雙方協(xié)商達成和解協(xié)議或收到法院生效裁判后,再按多退少補原則由被害人提取足額賠償款。
8月11日,程某按約定繳存了賠償保證金3萬元。此案系西豐縣檢察院辦理的該縣首例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措施的刑事訴訟案件,此舉推進了非羈押強制措施適用,保障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崔勇表示,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措施的適用,既保障了被害人獲得民事賠償?shù)臋嗬直U狭朔缸锵右扇耍ū桓嫒耍┮蚍e極賠償損失得到從輕處理,對修復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構建非羈押訴訟社會支持體系做出了有益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