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只要把銀行卡借給別人轉個賬,就能收錢?殊不知,成為了犯罪分子的“幫兇”。日前,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檢察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訴。
檢察官查明,2021年8月1日,李某與張某通過微信約定,由李某提供銀行卡給張某用于網絡轉賬,張某每天給李某1000元好處費。同年8月6日至8月15日期間,李某雖然發現手機微信中有大量轉賬記錄,但察覺張某的行為涉嫌犯罪,因為自己也賺到錢了,就沒多說什么,李某因此獲利6400元。
檢察官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張某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將自己的9張銀行卡多次出借給張某,為張某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起公訴。
近日,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