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企業訂單逐年增長,但盈利增長卻十分緩慢,那么問題出在哪里?
2018年至2020年期間,姜某伙同王某,利用擔任A公司銷售經理、銷售員的職務便利,向購買其公司產品的客戶隱瞞產品真實售價并提高報價出售產品,將所獲差價存入虛假的公司銀行賬戶,剩余貨款轉入非真實交易的掛名客戶銀行賬戶,再由掛名客戶銀行賬戶將該貨款轉入A公司銀行賬戶,侵占款項達人民幣100余萬元。
檢察官說案
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 李曉明
新冠肺炎疫情的來臨,讓不少民營企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瓶頸,生產受限、資金鏈緊張等問題是切實擺在企業家面前的難題。本案中,我們綜合運用追捕、追訴、認罪認罰、追贓挽損、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建議等多種檢察職能,全方位、立體式密織精補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防護網”,厚植民營經濟發展的“法治土壤”。
2021年2月,在受案的第一時間,我便明確案件性質為涉民營企業案件,并按照涉民企類案件的專項工作流程開展工作,高效運行領導督辦、制定預案、風險防范等相關規定工作流程,確保案件依法依規及時辦結。
本案審查起訴階段,我發現公安機關并未第一時間立案偵查,對于定罪存在一定分歧,部分認為姜某、王某侵占的貨款差額不屬于A公司所有,不符合職務侵占罪“本單位財物”的構成要件。難道本案的犯罪構成還有問題嗎?我部門立即組織經驗豐富的員額檢察官梳理案情,精準定位,一致認為職務侵占罪“本單位財物”包括應得收益。
姜某、王某利用職務便利在A公司與客戶達成買賣交易時,以隱瞞公司貨物真實價格的方式,從中賺取差價,實質上仍然侵犯了A公司財產權,損害了A公司的合法權益,數額較大,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明確了案件性質還遠遠不夠,我發現公安機關遺漏了本案的同案犯王某,隨即對其追捕、追訴。緊接著,另一個問題又出現了。案件初期由于證據較為薄弱,姜某拒不認罪。本案涉及證據量巨大,需核對的貨物款項達千余筆,涉及證人遍布多省,而且當時正值疫情期間,偵查取證工作陷入前所未有的艱難境地。我提出運用退補與自行補充偵查相結合方式,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指明了偵查方向,提出了三種偵查方法,列舉了數十項補偵內容,保證了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鏈條完整。
案件進展到此,似乎已經接近尾聲,但是在我眼中,才僅僅是本案的開始。依法懲處職務犯罪的同時,對于案件的追贓挽損也同樣重要。我在詢問被害企業時,了解到受疫情的影響,企業的資金流出現了重大問題,企業的運營受到了嚴重影響。考慮到這一情況后,我依靠大量的證據材料,多次對被告人釋法說理,并詳細告知其認罪認罰的刑事政策,在法理、情理、證據面前,被告人姜某、王某逐漸認識到自身行為給企業帶來的嚴重危害,二人認罪認罰,愿意返還非法所得,并賠償A公司各項經濟損失近500萬元,也得到了A公司的諒解。懲治犯罪的同時依然要兼顧被告人權利與義務,對于認罪認罰、確有悔改表現的被告人,檢察機關依法從寬。隨即我對其二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變更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不久,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了我們的量刑建議,以姜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王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法槌落下的那一刻,案件結了,但是檢察職能并未停止。我對辦案中發現的A公司銷售模式、人員管理等制度漏洞提出了檢察建議,A公司收到檢察建議后十分重視,現已按建議制定了新的企業督察制度、倉庫出入管理制度、銷售及財務運作制度、定期客戶回訪制度,并邀請法律人士給公司員工上課,杜絕類似案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