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我們會將定罪不捕的決定送到公安局。”日前,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天英在仔細對照鞍山市公證處提供的賠償保證金提存憑證后,向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家屬說道。
據了解,4月22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導致鄒某某死亡。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于某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鄒某某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6月15日,岫巖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將此案報請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由張天英辦理。經綜合分析,張天英認為本案可以適用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經釋法解釋,當事雙方均表示愿意適用此制度。日前,于某某家屬將相關憑證送至該院,張天英在收到相關憑證后,于同日對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作出了定罪不捕的決定,岫巖縣公安局將于某某釋放并對其采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