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密室逃脫店鋪負責人嗎?我們需要核實情況,您作為王某某盜竊案被害人,方便來檢察院嗎?”
“不行呀,最近店鋪特別忙,我們也缺人手,實在過不去……”
今年6月,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受理了王某某盜竊案。王某某一周時間內先后5次到位于沈河區的3家密室逃脫店鋪門前盜竊23個花籃,后將花籃中的三腳架販賣。經認定,被盜花籃共價值人民幣1642.5元。案子雖小,但3份特殊的諒解書引起了辦案人的注意。
3份諒解書中表示對王某某給予諒解,不需經濟賠償。辦案人決定前往3家店鋪,現場核實諒解真實性。
沈陽的6月持續降雨,辦案人決定冒雨前行。通過詢問,3家店鋪負責人均表示損失不大、王某某經濟狀況不好,于是決定諒解,不需要王某某賠償損失。辦案人對3家店鋪負責人的善意、寬容表示感謝,同時承諾對王某某進行說服教育,絕不讓3家店鋪的善良暖意落空。
經審查,辦案人發現王某某符合適用相對不起訴條件,依法辦理案件的同時,辦案人同3家店鋪負責人溝通,解釋對王某某適用相對不起訴的法律依據。
3位負責人均表示無異議。為不影響3家店鋪的經營活動,辦案人再次前往店鋪,提供權利義務告知、文書送達等程序正義“包郵上門”服務。
多次上門服務令3家店鋪負責人對檢察機關的辦案嚴謹度、服務貼心度、工作細致度均表示高度贊賞。檢察官考慮到3家店鋪的實際情況,采取法律文書送上門的方式,既提升了檢察工作的司法公信力,又彰顯了檢察機關個性化辦案、執法為民的司法理念,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