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經“一體化辦案”模式,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被害方張某某開展國家司法救助,為其申請2.5萬元救助款。
據介紹,岫巖縣檢察院第四檢察部承辦檢察官在受理一起民事監督案件中發現,被害人張某某可能存在符合司法救助的情形。經調查了解,2020年9月1日,在岫巖縣城東路老客運站,張某某被一臺小轎車撞倒,造成張某某受傷。經岫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小轎車車主承擔全部責任,張某某不承擔責任。后經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判決轎車車主總計賠償各項費用13萬余元。但轎車車主賠償其3000元后,再無賠償能力,更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張某某未得到賠償。
在初步了解情況后,第四檢察部第一時間將司法救助線索移送至第五檢察部,并聯合取證核實,為其申請救助款。該案救助線索的及時處置,既體現了檢察機關內部“一體化辦案”的效果,也傳遞了檢察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