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十分感謝檢察機關,是民事檢察監督工作讓我們企業得以重生。”日前,經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某商貿公司的連帶保證責任被免除。商貿公司控股股東表示,此案中,公司莫名成為了保證人并被查封了4000余平方米房產后,是檢察監督還了商貿公司一個“公道”。
檢察官正在辦理案件。
2014年12月,劉某通過某拍賣公司參與某建筑拍賣,并向拍賣公司實際控制人常某支付保證金600萬元,雙方約定如有違約,違約方需支付60萬元違約金。后拍賣未果,常某、拍賣公司也沒有向劉某返還保證金,劉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當劉某查詢到常某擔任某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就向法院申請保全商貿公司房產,并要求常某根據其提供的模板出具帶有商貿公司公章的《保證書》。常某在明知自己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僅是受人委托、便于辦理商貿公司設立手續的情況下,利用手中留存的蓋有商貿公司公章的空白紙張,按照劉某提供的模板向其出具了《保證書》及相關委托手續,將商貿公司帶進了訴訟中來。法院根據常某與劉某達成調解協議確認商貿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調解致使商貿公司名下的面積4525.04平方米房屋被查封,嚴重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直到2021年,我們檢察院受理商貿公司的檢察監督申請后,在全面審查案件時方發現這起案件疑點重重。”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高玉亭向記者介紹,首先,雙方在庭審過程無對抗,對于劉某提出的違約金230萬元的請求,在其中170萬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常某全盤接受;其次,以公司財產為股東個人提供擔保的《保證書》無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授權。
“我們便以此為突破口,在雙方當事人拒不配合檢察機關調查的情況下,對案涉《保證書》等書證的印章真偽及形成先后順序進行鑒定,并聯合沈陽中院民事業務骨干奔赴大連、營口、大石橋等地調查核實相關證據,最終以完整的證據鏈條認定本案屬于‘手拉手’調解的虛假訴訟案的事實。”高玉亭說。
2021年3月,渾南區檢察院向沈陽中院提請抗訴,日前,沈陽中院撤銷原審調解,改判拍賣公司、常某對劉某保證金600萬元及違約金60萬元負償還責任,免除了商貿公司的保證責任。
高玉亭告訴記者,目前,民事虛假訴訟案件呈多發態勢,具有隱蔽性強、雙方合謀、難以識別等特點,極大地增加了檢察機關案件辦理難度。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加大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的溝通配合,深挖虛假訴訟背后深層次違法犯罪問題。
【名詞鏈接】什么是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