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得知妻子吳某被姜某連桶數刀,叢某上前施救,又遭姜某棒打,叢某情急之下奪下木棒還擊,將姜某左胳膊打折。日前,東港市人民檢察院組織召開聽證會,認定叢某是正當防衛,對叢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2021年4月,家住東港市某鎮的農婦吳某與鄰居姜某(男性)因農事打藥發生口角并廝打,被鄰居勸開后,吳某來到本村一家商店,怒氣未消的姜某尾隨其后也跟到該商店,上前拽住吳某用隨身攜帶的殺豬扒皮刀連捅數刀。吳某奮力反抗,并奪下姜某手里的尖刀逃出商店呼喊求救。姜某又追上吳某,手持木棒擊打,后被圍觀村民拉開。此時吳某已失血昏迷。聞訊趕到現場的吳某丈夫叢某見狀立即上前施救,姜某又用木棒毆打叢某,情急之下,叢某奪下木棒還擊,將姜某左臂粉碎性骨折,事后經鑒定,姜某為輕傷一級。
會上,承辦檢察官介紹了案件基本情況、審查認定事實和需要聽證的問題。檢察機關認為,叢某為使自己和家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正在實施侵害行為的姜某采取制止暴力的防衛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擬對叢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隨后,公安機關對案件辦理情況發表意見,同意檢察機關認定本案為正當防衛和擬作出不起訴決定。聽取案件基本情況后,聽證員向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詢問了相關情況,經閉門評議后,發表了評議意見。
聽證員一致認為,在本案中,姜某已經對吳某實施不法侵害,并毆打趕來救助的叢某,使已經受傷昏迷的吳某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姜某的行為屬于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叢某出于保護受傷妻子和自身安全的目的對姜某實施還擊,其行為具有防衛性,且叢某的行為沒有超出必要限度,應認定為正當防衛。聽證員們一致同意檢察機關對叢某擬作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