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3·15”前夕,為寶馬車自燃而索賠的鳳城市民王先生終于得到了北京某汽車貿易公司的賠償款。
車在庫里自燃
2018年9月,王先生在沈陽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寶馬X5小型越野客車,該車系被告北京某汽車貿易公司于2018年5月從美國進口。購車后,王先生定期在經銷商指定的4S店進行保養。2020年6月10日,王先生將車停在車庫內,17時20分許,王先生在家中聞到有煙味,隨后聽到車玻璃爆裂和車胎爆胎聲音,王先生及家人跑出家門時發現車庫已經起火,大火雖經當地消防部門撲救,但車庫內車輛已經毀損,火災還造成家中其他財產損失。經消防部門認定起火原因排除外來火源。
王先生認為起火為車輛自燃引起,并認定車輛自燃是由于汽車存在質量問題。于是王先生將北京某汽車貿易公司、沈陽某汽車銷售公司訴至鳳城市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全部損失。
判決進口商賠償
庭審中,北京某汽車貿易公司認為,原告應證明車輛存在質量缺陷,車輛故障不等于缺陷,導致車輛發生機械故障的原因還包括使用不當、正常老化或損耗,甚至交通事故等,在“三包”期限內,一般通過家用汽車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進行解決。沈陽某汽車銷售公司認為,銷售公司是銷售者不是生產者,所以即使由于質量原因引起火災,銷售者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鳳城市法院審理認為,涉訴車輛是北京某汽車貿易公司從美國進口到中國銷售的,汽車貿易公司應視同涉訴車輛的生產者。因涉訴車輛在停放期間發生自燃事件本身即已初步證明汽車存在質量缺陷。經鑒定,涉訴車輛是因為車輛本身線束發生故障形成短路,引燃可燃物發生火災。同時涉訴車輛發生自燃時在“三包”期內,原告按要求進行了保養,北京某汽車貿易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涉訴車輛自燃存在其他外來因素,故應對產品質量承擔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北京某汽車貿易公司作為生產者按照火災時車輛價值51萬元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判決后,北京某汽車貿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被告按期將賠償款交付給王先生,案件圓滿審結。
法官說法:
辦案法官表示,本案裁判具有一定普法意義。特別是針對廣大汽車消費者,要做到規范使用車輛,不私自改裝、維修,在“三包”期內按期到指定4S店保養,否則將會給維權造成一定困難。
如果發生消費糾紛,依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