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同志,真是太謝謝你們了。這錢終于都賠給我了!”3月2日,何某某從興城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隊負責人劉春林手中接過10萬元執行款時激動不已。而該案的被執行人,也因未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而直呼“人性化”。
何某某是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原告何某某于2018年4月30日在被告遼寧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因工負傷,因與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何某某人民幣共計168793元。因被告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相關法律義務,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劉春林在協助該案執行過程中通過“點對點”“總對總”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開展“地毯式”網絡查控。經過逐一核查,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足額存款可供執行,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院對被執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措施。
雖然案件進入終本程序,但劉春林仍然一直關注著這個案件,他的腦海中總是會回想起申請執行人那殘缺的手指和失落的表情。于是他多次通過辦案系統、電話、微信等方式聯系被執行人。在溝通過程中,劉春林發現被執行人因疫情影響始終處于停產停工狀態,卻有一批化肥原料可供執行,他立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考慮到疫情期間企業經營狀況,在充分考慮到企業生產發展和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劉春林多次協調,使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何某某也如約收到了全額賠償款。該起執行案件最終圓滿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