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盤錦市大洼區人民法院遼東灣人民法庭受理了原告遼寧某農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該案從立案到審結共計30余天,最大化為當事人節省了訴訟時間,較大程度上平衡了企業經營發展的緊迫性需求與保險公司理賠責任有限性的限制,有力促進了遼東灣地區企業的良性發展。
2021年11月7日至9日,盤錦地區普降特大暴雪,造成原告使用的兩棟養殖棚橫梁斷裂、棚頂塌落、墻體嚴重傾斜破損,原告預估其直接經濟損失100余萬元,因原告系遼東灣地區海產品養殖知名企業,如大棚未能及時修復,容易造成海產品養殖池凍裂,間接造成476000元養殖合同無法履行,其經營將受到較大影響。
承辦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積極與保險公司負責人員溝通,保險公司陳述因涉及賠償數額較高,其在雪災后也第一時間勘查現場,并與上級保險公司理賠部門進行溝通,但因原告投保金額與被保險財產價值有差距,最終定損金額為50萬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因雙方仍對損失金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主張申請損失鑒定,保險公司也考慮申請對原告投保的整體12棟大棚被保險財產價值進行鑒定。
承辦法官考慮到鑒定雖然可以為解決糾紛提供科學依據,但鑒定過程耗時耗力,原告作為海產品養殖企業,其養殖生產受季節、氣候影響較大,啟動鑒定程序后,原告的間接損失將會不可估量,嚴重影響企業的經營生產。經對保險公司釋明啟動鑒定后的相關后果以及鑒定費用承擔等事項后,保險公司經請示上級理賠部門,雙方最終以保險公司賠償原告60萬元調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