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幾年前,我家在沈陽市和平區長白島附近買了一套商品房,前年年初交房入住的,合同約定是今年1月辦下來房證,但現在遲遲沒辦下來,這種情況該怎么辦呢?可以向開發商索要賠償不?
遼寧浩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高秀元: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合同簽訂的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條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鑒于買賣雙方合同義務的對等性,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四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預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預期付款損失的,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預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的規定,來確定出賣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