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再次感謝你們,為老百姓說話。”日前,隨著原告劉某強與哈爾濱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落下帷幕,為要回工傷賠償款奔波4年多的劉某強第一時間委托律師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寫了一封感謝信。
2021年9月29日,勞動者劉某強帶著被駁回的勞動仲裁裁決書向喀左縣法院起訴被告哈爾濱某公司。劉某強說,他從2016年3月15日起就在被告公司工作,2017年在工作時受傷,經有關部門認定其為工傷并符合九級傷殘,僅醫療費就花了15萬余元。但勞動仲裁認為其認定工傷決定書已經被撤銷了,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沒有依據,裁定駁回仲裁請求。
承辦法官郭向峰收到卷宗后,發現原告劉某強是外地人,被告是哈爾濱的一家工程項目公司。因本案開庭時間正值哈爾濱疫情嚴重時期,被告口頭申請延期開庭,但考慮到勞動者權益保護刻不容緩,加之該院“云務”線上開庭設備完備,承辦法官當即通知被告按照開庭時間準備線上開庭。
經法院審理,法官認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朝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2019]01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經朝陽市人社局撤銷后,其重新作出文號同為[2019]017號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庭審中,被告抗辯其分別于2019年5月和2019年11月收到兩份內容完全相同的[2019]01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該文號的決定書已經被撤銷,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該兩份決定書均是朝陽市人社局撤銷原決定書后重新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與原決定書相比,其載明的實質內容已經發生改變,即使該決定書的文號等形式內容未修改,但不能就此否認該決定書的效力,故被告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被告給付原告工傷保險待遇合計303814.08元。判決作出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