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1月10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王瑤對鞍山某公司與騰某勞動爭議一案,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適用民事二審案件獨任審判制進行審理,并于1月12日作出裁決,在新年伊始敲響了鞍山中院民事二審案件獨任審判第一槌,這也是《民事訴訟法》修訂后,我省二審法院獨任制審判第一案。
1月11日,民事速裁團隊法官馬海笙獨任開庭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并當庭進行宣判。甲運輸公司起訴乙運輸公司、丙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車輛損失及事故鑒定費,丙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鞍山中院。經法官審查,案件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為提高審判效率,取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采用獨任制審理。二審從立案到宣判只用了7天的時間,法官的公正和高效審理獲得了各方當事人的肯定和贊許。
1月1日,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其中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對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這為優化審判資源、提高審判效率,切實落實繁簡分流、簡案從快的審判理念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證,讓矛盾糾紛化解更高效,更快更好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