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1月4日,隨著法槌敲響,徐某與盤錦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宣判,這是盤山縣人民法院審判的首例適用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小額訴訟程序案件。
2008年4月3日,原告盤錦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徐某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協議簽訂后,原告如約履行協議,但被告未按協議繳納物業服務費,故原告訴至法院。
該案件因原告與被告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承辦法官從雙方角度出發一審終審審理此案件。最終,依據原告與被告陳述的案件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新增法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一次開庭審結并且當庭宣判。”盤山縣法院當庭宣判,判令被告將物業服務費如實給付原告。宣判后,原、被告當庭表示對判決結果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