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依法判決被告初某以“公益勞務代償”方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我省首個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益勞動代償”判決。
被告初某在禁獵期使用捕鳥網捕捉麻雀27只,此鳥類屬國家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經鑒定評估資源損失費為8100元,此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此前,初某已在另案以非法狩獵罪被判處罰金。
在案件審理期間,元寶區法院環境資源庭庭長付宏偉和法官助理王倩竹到初某家中進行了實地走訪了解情況,查明被告初某以務農為業收入較低,賠償能力有限。合議庭經評議,鑒于初某能夠認識自己的違法行為,考慮到其生活條件及務農的實際情況,同時考慮到初某的主觀目的是保護莊稼,最終判決被告初某以“公益勞動代償”的方式折抵生態損害賠償金,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都怪我不懂法,捕捉麻雀,攤上了這么大官司,以后再也不這么做了。”被告初某對公益訴訟認定的違法事實表示認可,當庭表示愿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起案件的審判過程體現了法院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和環境公益訴訟的立法目的,在不降低法定擔責標準的基礎上,判令被告身體力行參與生態保護更有利于生態修復與治理,有利于發揮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引導公眾樹立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更好地助力和諧穩定生態環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