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總工會聯合制定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工作機制,推進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有效維護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秩序穩定。
為全面提升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指導意見》明確,省法院與省總工會協調推進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建設,暢通線上線下調解與訴訟對接渠道。省總工會指導各市、縣區級工會同本級人民法院建立協調對接機制,指導各市、縣區級工會勞動爭議調解服務資源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開展全流程在線調解、在線申請司法確認或出具調解書等訴調對接工作。
《指導意見》提出,勞動爭議訴調對接案件采用線上、線下調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逐步實現委派、委托調解工作全流程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上開展工作。調解一般由一名調解員負責,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或當事人要求兩名以上調解員共同調解的,也可由兩名調解員共同調解。人民法院和總工會應當適時聯合組織特邀調解員培訓,對不能勝任工作的特邀調解員,人民法院經與工會協商可予解聘。
為確保公正調解,《指導意見》明確,調解開始之前,主持調解的調解員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調解規則、調解程序、調解協議效力、司法確認申請等有關事項。調解員不得在相關訴訟程序中擔任案件的人民陪審員、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以及翻譯人員等。如果調解員存在是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等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情形,應自行回避。
當調解員發現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虛假訴訟、虛假調解可能的,或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調解侵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共同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立即終止調解并向法院報告,由法院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