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12月3日,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高空拋物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本案是錦州地區首起高空拋物入罪案件。
7月26日12時許,楊某某在家中因與一樓鄰居發生矛盾而心生怨恨,將一個重約390克的白色瓷碗從6樓家中廚房窗戶拋擲到樓下,致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樓下的轎車多處受損。經鑒定,涉案轎車維修費用8900元。楊某某在家中被抓獲。
古塔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某作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能夠意識到在中午從6樓向行人和車輛通行的道路拋擲瓷碗的行為可能危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而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態度,且造成被害人實際經濟損失,其行為屬“情節嚴重”,構成高空拋物罪。
考慮到楊某某到案后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主動繳納罰金,有真誠的認罪悔罪表現,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介紹,為了依法懲治高空拋物行為,保障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高空拋物罪”的罪名,進一步通過立法的形式加大對高空拋物行為的懲處力度,這也意味著高空拋物行為將面臨更高的違法犯罪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