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人無信不立,事無信不成,商無信不興。社會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近日,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執行職能,迅速執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執行人中國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主動履行判決義務。
2016年,申請執行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中國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簽訂了混凝土采購合同,約定申請人向被執行人供應混凝土,申請人依約提供混凝土,但被執行人支付部分款項后,雙方對付款利息產生爭議,后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中國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價款300余萬元。判決生效后,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執行,請求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基本賬戶。
承辦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后,考慮簡單凍結基本賬戶將會對企業資金往來和生產經營產生不良影響,遂馬上與雙方溝通,對被執行人再次闡明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等失信行為所導致的嚴重后果,以高壓態勢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同時,耐心勸導申請人暫不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及時溝通案件進展。終于,在承辦法官的努力下,被執行人主動足額繳納了執行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