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2月,孟某某駕駛一輛貨車與駕駛兩輪電動車的韓某某相撞,造成電動車乘車人李某某當場死亡,韓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案在審查逮捕階段,承辦人在了解三方當事人情況后,得知傷者韓某某與死者李某某是小學同學、多年好友,以前未發生過矛盾,該案系偶發,認為該案件有達成刑事和解的可能,遂引入刑事和解調處。
調解過程中,承辦人對兩方受害者及家屬進行了耐心細致的勸說,從多方面進行釋法說理。經過耐心調解,最終在三方都認可的情況下,達成了賠償諒解協議:孟某某對被害者及家屬表達了愧疚,對死者李某某家屬增加5萬元賠償;韓某某則主動放棄保險公司賠償,讓利于死者家屬。雙方表示諒解孟某某,希望司法機關能夠對孟某某從寬處罰,給他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刑事和解是檢察機關構建一體化糾紛化解機制的一項實踐性嘗試,該案的成功調解,真正體現了檢察機關在化解糾紛過程中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理念,真正兼顧了強化法律監督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機結合,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