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強化河長湖長履職盡責,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密切全省檢察機關與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的協作配合,近日,省人民檢察院與省河長制辦公室聯合印發《關于建立“河長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全省范圍內全面推行“河長湖長+檢察長”工作機制。
《意見》強調,要通過建立檢察機關與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及成員單位的協作配合機制,實現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的有效銜接,構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新機制,共同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要堅持黨政領導、協同聯動,強化河長湖長組織領導責任,發揮檢察長“法治助手”作用,協調整合各相關成員單位職能作用,統籌上下游、左右岸,加強協作配合,共同推動河湖生態保護。
《意見》明確了聯席會議、信息共享、案件線索相互移送、案件調查取證協作、聯合巡查、聯合督促等六個方面的具體協作機制。縣級以上檢察機關與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明確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日常聯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對于互相移送的問題線索,雙方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河長制湖長制相關責任單位應積極配合檢察機關調查取證工作,檢察機關應當支持河長制湖長制相關責任單位的水環境行政執法工作;積極開展河長湖長和檢察長聯合巡查活動,實地查看河湖現場,針對聯合巡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移交責任部門予以處理,或者由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案件線索予以辦理;檢察機關在向相關責任單位提出檢察建議后,相關單位逾期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應督促相關責任單位依法履行職責。
全省三級檢察機關和各級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及成員單位將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定期總結和研究協作配合工作的開展情況、面臨問題以及應對措施,不斷豐富協作內容,創新協作形式,健全完善配合機制,進一步推動河湖長“有名”“有實”“有能”,推進我省河湖生態環境治理保護工作不斷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