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女子以中間人的身份,謊稱能幫人辦事消災,騙取被害人財物。男子作為“接洽人”收錢后一再推脫,始終說事情在辦理中。日前,經大連市西崗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19年6月初,被害人趙某發生了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為了保住自己的機動車駕駛證,且不被拘留、不留案底,他通過女朋友找到被告人張某某。張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辦理此事,王某某謊稱自己能辦理,但是需要好處費人民幣2萬元。隨后,張某某告訴趙某她已找到“接洽人”辦理此事,并謊稱辦理此事需要人民幣5萬元,趙某對此表示同意。之后,趙某分4次將人民幣5萬元轉給張某某。收到錢后,張某某繼續謊稱辦事需要給人買一部手機,實際上是自己使用。趙某便讓女友購買了張某某指定的手機。6月中旬,張某某將人民幣2萬元轉給王某某,之后趙某多次通過張某某催問王某某,王某某始終謊稱事情在辦理中。2019年7月末,被告人張某某謊稱自己能找人讓趙某在車輛保險理賠時多獲得賠償金,向趙某要好處費人民幣2萬元,趙某讓女友將人民幣2萬元錢通過微信轉給張某某,但是張某某并未找相關人員幫忙辦理趙某的保險理賠事項。案發后,張某某、王某某共返還被害人趙某人民幣8萬余元,趙某諒解張某某。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