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2月28日下午2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網絡新聞發布會,與此同時,省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向廣大網友全程直播發布會情況。在此次發布會的提問環節,本報記者提問:“遼寧法院打擊涉疫情犯罪行為的審理思路是從嚴、快審,在快審環節,如何同時保障案件質效?”省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負責人王鈺給予了全面解答。
據了解,這是遼寧法院歷史上首次通過網絡直播方式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從發布會上了解到,截至2月28日,全省法院適用速裁、簡易程序,先后對21件涉疫情犯罪案件27名被告人進行審判。
本次發布的6個典型案例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制假售假、詐騙、尋釁滋事等5類犯罪。
典型案例·權威解讀
解讀人: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負責人 王鈺
案例:被告人張某剛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5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張某剛駕駛遼LB1XXX黑色豐田皇冠牌小型汽車沿省道320大養線由錦州向盤錦方向行駛,在經過凌海市光輝鄉與東郭鎮交界防疫檢測卡口時,逆行不聽卡口執勤人員指揮,駕駛車輛闖出卡口,將正在執勤的盤山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輔警王某某刮倒在地,導致王某某左側眉骨處受傷。案發后,被告人張某剛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月12日,盤山縣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鑒于張某剛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遂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拘役五個月。
【案件啟示】
本案是我省疫情防控期間第一起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本案被告人張某剛在疫情嚴控期間,不聽執勤工作人員指揮,強行駕車闖關,屬于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防控職務,且造成一名警務輔助人員受傷,嚴重妨害了防疫工作秩序,破壞了社會秩序,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故應予以懲處。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沒有人能夠置身度外,任何恣意妄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責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案例:被告人王某瑩、楊某雨銷售偽劣產品案
2020年1月30日至2月2日間,王某瑩、楊某雨利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進行口罩銷售的宣傳,在買方確定購買后,二人從其上家張某(另案處理)處以每只12至13元不等的價格大量購進劣質仿冒3M口罩,后以每只16元至25元不等的價格進行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90110元。經3M口罩生產商明尼蘇達礦業制造(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鑒定,涉案口罩與正品不符。經省勞動防護用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鑒定,涉案3M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過濾效率不符合標準要求。
2月28日,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鑒于二被告人認罪悔罪,遂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60000元、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不上訴。
【案件啟示】
本案系我省涉疫情防控第一起銷售偽劣產品犯罪。王某瑩、楊某雨為謀取非法利益,購進大量不具有防控功能的劣質口罩進行銷售,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破壞了疫情防控期間的市場秩序,已經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由于新冠狀肺炎感染病毒主要傳播途徑為飛沫傳播,口罩的質量將直接影響防護效果,劣質口罩的使用,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具有極大的潛在危險性,故對二被告人依法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