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為戰勝疫情貢獻“司法良方”,用法律手段為“最美逆行者”提供全方位司法保護,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對醫療衛生人員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措施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保障措施由事后懲治延伸至事前防御,這對保障醫療衛生人員安全、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意見》適用于沈陽市兩級法院,共十五條,明確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的條件、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舉措、人身保護令的有效期及主要執行機構和協助執行機構。
根據《意見》,醫療衛生人員在醫療衛生服務中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如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可以代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報警(出警)記錄、傷情照片、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微信短信等電子數據、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
《意見》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以裁定方式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并立即開始執行。正在從事傳染病醫療救治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提出的申請,受理后,應當立即作出并開始執行;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意見》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謾罵、恐嚇、侮辱、誹謗、推搡、毆打等不法行為;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進入申請人所在醫療衛生機構辦公區及其他區域;禁止被申請人實施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和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如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根據情節輕重,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處以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該《意見》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不法侵害地的公安機關、申請人所在的醫療衛生機構、被申請人所在單位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應當予以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