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在疫情防控期間,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穩企業、增動能、補短板、保穩定的司法職能,出臺20條服務營商環境,促進營口經濟健康發展的舉措。
開通綠色通道
提供優質訴訟服務
依法保護企業訴訟權利。開通“綠色通道”,對與疫情影響直接有關的案件,實行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其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訴訟權、繳納訴訟費、提交上訴狀和提出再審申請的,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
提供便捷高效司法服務。充分利用“智慧法院”系統,為企業提供網上訴訟服務,引導企業通過遼寧法院訴訟服務網、遼寧移動微法院等平臺,完成跨域立案、網上立案、網上交費等,實現企業足不出戶即可完成訴訟事項網上辦理。企業也可通過撥打12368服務熱線,查詢案件相關信息和進展,滿足企業司法需求。
多種措施提升審判效率。充分利用多元化解、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和繁簡分流等機制,發揮各行業調解員作用,快速、高效化解企業糾紛,提升審判效率,減少企業成本和負擔。
依法審慎適用保全措施。加大對企業申請財產保全的審查力度,充分考慮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兼顧雙方利益,嚴禁超標的、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對申請財產保全的企業提交保證金有困難的,可依法適當降低保證金的比例或采取保全保險擔保等擔保方式。對于用于疫情防控的資金和物資,嚴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對于生產和經營疫情防控產品企業為被保全人的,應暫緩采取財產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進行查控。
加大對企業司法救助力度。完善法院涉企業司法救助機制,對因受疫情影響陷入困境的企業,依法實行緩、減、免訴訟費用,確保涉困企業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打擊涉疫情犯罪行為
維護社會秩序安全穩定
建立移送會商辦理機制。全市法院審判部門在疫情防控期間發現涉疫情刑事犯罪的案件、事件線索,及時向刑事審判部類移送,由刑事審判部類甄別后,移交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從快審判從嚴懲處。嚴厲打擊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妨害預防和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及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造謠傳謠、暴力傷醫等危害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犯罪,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從重處理。
審慎審理涉企業(家)刑事案件。對涉防疫物資生產企業(家)的刑事案件,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對構成犯罪的,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讓企業家專心投資、放心生產、安心經營。
妥善審理勞動糾紛
營造和諧用工環境
依法化解勞動爭議糾紛。堅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企業生存并重的原則,聯合人社部門、勞動仲裁機構,發揮裁審銜接機制作用,積極促進企業與職工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化解雙方糾紛,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充分發揮商事審判職能
營造公平公正法治環境
依法化解民商事糾紛。對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未能按期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合同的商事糾紛,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應當依法做出正確認定,并公正、客觀、合理確定當事人責任,維護交易安全。對疫情期間符合繼續履行條件的,鼓勵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若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新的協議;無法達成協議的,依據情勢變更等原則處理。對于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償還貸款的企業,多做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和解,降低企業融資、糾紛解決成本。
依法從嚴審查企業破產。對于在疫情發生前生產經營狀況較好,受疫情影響而暫時出現經營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可暫時不受理破產申請。對于已經受理的破產案件中有防疫物資生產能力的破產企業,與破產管理人和政府防疫部門積極溝通協調,支持符合生產條件的該類企業恢復生產,切實保障防疫物資的供給。
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維護正常經濟社會秩序
依法審理行政爭議案件。對政府實施疫情防控政策以及采取緊急防控措施,依法予以支持;妥善審理涉阻撓和違反防控措施、散布不實信息、違反開(復)工規定等行政處罰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處罰案件,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善意文明執行
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依法認定執行案件相關期限。對確因疫情防控導致執行立案、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等期限逾期的,應依法適用時效中止的規定。對于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被執行人在履行過程中確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難,被執行人申請請求給予適當延緩的,延緩期限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確定合理期限。
及時高效執行涉企案件。企業為申請執行人的案件,爭取在 2日內完成送達和網絡查控等相關工作,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5日內完成線下財產查控。對于能夠即時執行完畢和雙方當事人要求和解的案件,即時辦結。對符合續封條件的財產,及時線上委托財產所在地法院續封。發現有財產可供執行,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執行。
善意執行慎用強制措施。對生產疫情防控物資企業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暫緩采取財產查控措施;已經凍結的,如果確因企業生產急需,提出申請解除凍結的,應當及時解除凍結。在疫情防控期間對企業和個人原則上不得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對明確專用于疫情防控的資金、物質不得采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保全和強制措施。充分運用智慧法院的線上調解功能,促使當事人和解,以調解促執行效率提升。對于被執行人為確診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的執行案件,在對其財產運用“總對總”“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有效查控后,暫時中止線下執行活動。
依法慎用“執轉破”程序。對于經營情況一直良好,但受疫情影響而暫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一般不納入“執轉破”程序;對于債權人要求移送轉入破產程序的,應不予支持。
加大對防疫生產企業保護力度。對生產疫情防控物資企業為申請人的執行案件實行“二優”原則,即優先立案、優先執行,并用足用盡執行措施,最大限度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對被列入失信名單的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可依法根據具體情況,予以信用修復,緊急許可其恢復生產防疫物質。
延伸司法職能
服務社會大局
適時依法提出司法建議。在案件審理中發現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在生產管理經營上存在困難或者問題的,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涉事企業提出司法建議,促進完善相關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
強化宣傳促企業管理創新。通過法院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宣傳法律法規,宣傳法院為企業發展提供措施;同時通過發布典型案例,提升企業經營風險防范維權意識,助力企業綜合管理能力提升。
開展“電話咨詢解答”活動。根據現階段疫情防控情況,企業可撥打12368服務熱線或相關業務庭室電話,對企業在防控疫情中遇到相關問題進行咨詢,最大限度滿足企業多元化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