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擱置5年的執行案件,終于能夠執行了”,這不僅是當事人的愿景,也是執行法官的心聲。12月18日,記者獲悉,2014年,原告穆某購買了被告李某的一處拆遷補償安置房屋,后李某拒絕交付房屋給穆某,無奈下穆某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李某需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協議,并協助穆某辦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判決生效后,李某仍未履行義務,穆某于2015年1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分到了當時的執行法官于勇的手里,于勇拿著執行裁定及相關手續來到遼陽市產權產籍管理處,要求其協助穆某辦理房屋更名過戶,卻被告知依據當年的地方政府動遷政策,拆遷安置房屋5年內不能辦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該案只能暫時擱置。
5年的時間轉瞬即逝,當時的執行法官于勇都已經退休,案子還是要繼續辦,申請人來到法院要求繼續執行該案,執行局局長張明接手此案,帶著申請人來到遼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終于把房屋更名過戶到穆某名下。對于這種執行標的較特殊的案件,文圣區法院既堅持依法執行又兼顧為民執行,維護法律權威及司法公信力,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