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今后,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公安民警、輔警及其他工作人員如有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將被追責。6月21日,省公安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公布了省公安廳出臺《遼寧省公安機關損害營商環境行為責任追究規定》的相關情況。
據省公安廳服務發展環境辦副主任喬學軍介紹, 5月13日,省公安廳在全國公安機關率先出臺了《遼寧省公安機關損害營商環境行為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創新完善監督問責機制,以監督促整改,以問責促落實,以作風促形象,為全警樹底線、劃紅線、立高壓線,倒逼公安機關服務發展水平全面提升。這是省公安廳于今年深入開展“萬名民警聯萬企”包扶民營企業發展活動,研究推出《打造最優發展環境35項新舉措》之后,又一項重磅舉措。
據介紹,《規定》共計16條2400余字,其中首次明確規定了“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含義。《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損害營商環境行為是指遼寧省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公安民警、輔警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從事執法辦案、行政審批、行政管理、公共服務或領導指揮、組織協調、貫徹落實、監督指導等工作中,故意或過失違反有關政策、法律規定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營商環境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行為。”
《規定》堅持全域問責,逐一向暴露問題開刀。第六條至第九條具體規定了責任追究的四大情形,分別是:一是違反上級機關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規定和決策部署,阻礙警令政令暢通的;二是違反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工作規定,造成執法過錯的;三是違反行政審批和行政管理有關規定的;四是違反工作紀律和作風建設要求的。同時,在每個大的情形下,又詳細列舉四種具體情形和一項兜底情形,即四大類二十種損害營商環境行為應當給予責任追究。
此外,《規定》提出責任追究的結果利用。第十四條明確:“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將責任追究情況作為公安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干部調整、評先評優、職務職級晉升及單位績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據。對于依據有關規定需要記入人事檔案的,依據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