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2月12日9時50分,沈陽市和平區某社區便利店業主祝某在店門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祝某被罰款500元;同日10時,沈陽市民袁某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民警當場查獲……
2月12日是沈陽市禁放煙花爆竹的首日,可有些市民和商家仍然“頂煙兒上”。記者從沈陽市公安局了解到,該局從2月12日開始組織全市治安、社區及各基層派出所警力,深入社區、商戶和沿街企事業單位開展巡查巡視,及時勸阻、依法查處在全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內限制燃放區域和禁止燃放時段的違規燃放行為。禁放首日勸阻制止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178起,發現并依法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66起,并對相關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沈陽警方提醒廣大市民,依據《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1月28日(農歷臘月二十三)至2月11日(農歷正月初七)、2月19日(農歷正月十五)當日以及經沈陽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要節日、重大慶典等活動可以燃放煙花爆竹,2月12日(正月初八)至2月18日(農歷正月十四)及其它時間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請廣大市民特別是商業經營活動人員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全市的限放規定。沈陽警方將加大巡查管控力度,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