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電話銷售業務,應將電話通話過程全程錄音并備份存檔,不得規避電話銷售系統向投保人銷售保險產品。
在我國,電話銷售保險興起于2007年。同傳統銷售一樣,電銷保險也常常存在誤導,致使消費者一不小心就會中招。另外,電話擾民和保單配送不及時等問題,也一直是電銷保險為人詬病的地方。
早在2013年,保監會制定出臺《人身保險電話銷售業務管理辦法》,對電銷保險業務予以整治規范。然而筆者注意到,在2016年3月保監會發布的《關于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的通報》中,5起典型案例中有3起與電銷有關,欺騙投保是最常見的違規行為,主要表現為夸大保險責任、對保險產品情況進行虛假宣傳、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等。
此次保監會出臺該辦法,將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向投保人告知其所購買保險的保險責任、繳費方式、保險期間和猶豫期后退保損失風險等關鍵信息都列為電銷過程中的“規定動作”。
另外,對未按該辦法規定實施電銷保險可回溯管理的,一定要切實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唯有這樣,該辦法才能起到應有作用。
保監會給電銷保險戴上“金箍”,險企自身也應該有所反思,與其做“能拉一個是一個”的一錘子買賣,不如做好產品和服務,這樣才能得到消費者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