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10月17日,記者從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獲悉,近日省高院會同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省司法廳4個部門聯合出臺量刑規范化細則,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納入量刑規范化。這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從偵查階段起,即可根據量刑規范化細則,來確定認罪認罰后可能從寬減刑的幅度。
自2014年起,省高院開始全面正式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至2015年底,在全國法院對15個罪名規范量刑的基礎上,率先增加15個罪名推進量刑規范化工作。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8個省進行擴大8種罪名和刑種試點,我省是試點省份之一,并出臺了相關意見。此次,省高院將近年來出臺的量刑規范化細則集中修訂,與其他4部門會簽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3個實施細則,涵蓋32個罪名。
細則明確,辦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制度的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見,并將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寬處理的重要考慮因素。被告人雖未能與被害人或其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或和解協議,但表示認罪認罰并部分或全部賠償了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在確定從寬幅度上,要根據被告人認罪的不同階段、對于偵破案件所起的作用、認罰的實際履行情況等因素確定從寬的幅度。
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規定的罪名,可以將認罪認罰作為犯罪事實以外的一個單獨量刑情節,減少基準刑的10%~30%,但減少的刑罰量不能超過兩年;對未作規定的罪名從寬幅度亦應低于本地區同類案件的刑罰,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案件,從寬幅度不能超過一年,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案件,從寬幅度不能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