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關月報道 2016年9月26日,在沈陽市三好街文化路交通崗,一輛寶馬轎車沖進路邊人群造成一死七傷。今年9月13日,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并一審宣判:被告人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孫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庭上,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傷,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孫某案發后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孫某并沒有傷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的主觀故意,并自愿賠償各被害人及家屬的全部經濟損失,取得了各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庭審后,記者采訪了本案的主審法官——和平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薛思林,他表示,本案案發后備受社會的關注,法院在審理和調解工作中也格外謹慎,“并不是說賠償了全部經濟損失,達成諒解就一定判處緩刑,關鍵是看犯罪情形,有沒有主觀惡意,是否有故意犯罪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