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通過攻擊存在安全漏洞的比特幣交易網站,成功轉移1600個比特幣到自己賬戶,銷贓后獲利1000余萬元。值得一提的是,比特幣在我國并不屬于貨幣,那么,犯罪嫌疑人黎某到底是涉嫌盜竊還是其他罪名?日前,記者從省人民檢察院獲悉,我省首例犯罪對象為比特幣的案件現已被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
“在審理這起案件之前,我們需要先弄清楚,黎某‘竊比特幣’到底是不是盜竊罪?”辦案檢察官武盛楠說,“盡管有部分國家認定比特幣為數字貨幣,但是我們國家在立法上并沒有認定比特幣的貨幣性質。即使比特幣被看作是‘虛擬商品’但在我國立法中,比特幣仍不屬于《刑法》侵犯財產犯罪中所要保護的‘財產’。”因此基于《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不得將比特幣認定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那么黎某的行為就不能構成盜竊罪。
如果黎某不構成盜竊罪,到底構成什么犯罪呢?
武盛楠分析認為,盡管《刑法》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保護不適用關于財產的保護,但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彌補了這一缺位。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侵入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可見,在盜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情形中,可以適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處罰。因此,檢察機關現已對黎某以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作出批準逮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