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關月報道 “現在我們依法開始強制執行,請與案件無關人員離開現場。暴力抗拒執行是違法犯罪行為,妨礙法院執行將被追究法律責任。”9月5日,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在進行強制執行時這樣說道。記者了解到,這是鐵西區法院制定的《關于規范執行現場管理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的執行現場規范語言例句。8月底,鐵西區法院在全沈陽市率先制定并公布了《規定》,從執行人員的著裝、用語,還有執行措施、執行強制措施、財務管理、程序救濟、懲戒措施等方面對現場執行行為作出規定。
《規定》全文共十二條,其中強調了執行人員執行時應佩戴制式法徽,必須帶執法記錄儀,全程錄音錄像,并應通過講理說法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采取執行措施時認真釋明有關規定,不得訓斥、責罵當事人,不得使用威脅性語言強迫當事人進行和解。同時,《規定》的第十一條聲明,如違反《規定》,根據情節和后果,將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免除或者提請免除職務等六類懲戒措施。像“你當法官還是我當法官”“你懂法還是我懂法”“法院不是為你一個人開的”等語句被列為忌語。
相關負責人表示,制定《規定》是為了促進執行現場規范化,樹立法院隊伍良好形象,提升執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