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家簡介:方威,女,1969年5月出生,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刑事檢察工作22年。先后被評為遼寧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個人,榮立個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現任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檢委會委員、遼寧省檢察業務專家。
盜竊案件是司法實踐中的常見案件,一般并不復雜。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修八”)對盜竊罪進行修正之后卻有了很大的不同。
記者:據說“刑修八”實施后,實踐中處理盜竊罪比以往復雜了,請您給具體介紹一下。
方威:在“刑修八”施行之前,盜竊罪是一個單純的數額犯、結果犯。“刑修八”實施后,將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分別單獨入罪,這樣盜竊罪就增加了情節犯、行為犯特征。
記者:實踐中就“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的規定該如何把握?
方威:應注意三個方面問題:多次盜竊包含已經被行政處罰的行為。如,二年內因盜竊被行政拘留二次,又盜竊一次,應定罪;多次盜竊包含未遂行為。無論既遂還是未遂均應計入盜竊次數;多次盜竊包含不同類型的盜竊行為。不論是普通盜竊,還是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均應當計入多次盜竊。
記者:關于“入戶盜竊”該如何判斷?
方威:一是關于“戶”的認定,戶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外界相對隔離的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是場所特征。二是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產生的時間。只有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入戶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在入戶后實施盜竊的,才能認定為入戶盜竊。如果有合法事由入戶后,臨時見財起意實施盜竊的,只定性為普通盜竊。
記者:對一般盜竊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立案數額是多少?
方威:2013年,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出臺《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兩千元為起點,即沈陽市對一般盜竊犯罪的立案數額為2000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