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王奇報道 近日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了《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條例(修訂草案)》對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前期物業管理、物業費收繳糾紛、維修資金的使用規定等百姓關心的問題,都進行了較為明晰的闡述。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當出現業主委員會未依法履行職責、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發生糾紛等情況時,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及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共同參加協調會議。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業主欠交物業服務等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上門催繳等形式,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拒不履行判決和仲裁決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業主繳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公用部分和共同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根據維修范圍以單元(棟)為單位進行表決,也可以采取異議表決,即根據管理規約的規定,持不同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
車庫、車位是物業管理糾紛和矛盾比較集中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條例(修訂草案)》從三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明確規定規劃、消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區域停車位施劃的指導;二是對建設單位出售、出租車位、車庫作了規定;三是對將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管理、使用、收費等作了規定,明確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不得出售、附售,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