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在社區矯正巡回檢察中,通過嚴謹的調查核實和司法監督履職工作,與大東區司法局、大東區人民法院成功處理了一起社區矯正對象違反規定的案件,彰顯了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案情
巡回檢察中發現問題
沈陽市大東區檢察院檢察官在開展社區矯正巡回檢察工作中,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李紅(化名)存在一系列嚴重問題。李紅在矯正期間有接觸同案犯的情況,此外,李紅曾因未經批準擅自外出、違反報告規定、不服從監督管理等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受到社區矯正機構警告兩次與訓誡一次。經社區矯正機構教育幫扶,李紅仍不知悔改,繼續違反社區矯正規定。今年8月16日,大東區社區矯正機構鑒于李紅的惡劣表現,將對其提請撤銷緩刑的材料移送大東區檢察院審查。
大東區檢察院收到大東區社區矯正機構移送的材料后,立即展開了深入的調查核實工作。為了確保案件證據確實、充分,大東區檢察院召開了社區矯正檢察現場辦公會,對大東區社區矯正機構提請撤銷緩刑的證據進行研判。在現場辦公會上,檢察院、社區矯正機構的工作人員共同對證據進行了仔細分析和討論,力求做到證據鏈完整、邏輯嚴密。大東區檢察院通過約談李紅本人,進一步核實其存在上述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在約談過程中,李紅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辦案
同意社矯機構撤銷緩刑提請
大東區檢察院認為,李紅在社區矯正期間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經教育幫扶仍不改正,其行為已經符合撤銷緩刑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大東區社區矯正機構提請社區矯正執行地人民法院即大東區法院對李紅撤銷緩刑。
10月18 日,大東區法院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合議庭認為李紅在社區矯正期間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符合撤銷緩刑的條件。10月23日,大東區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緩刑。
在這起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大東區檢察院、大東區司法局、大東區法院密切配合,形成了司法協作合力。社區矯正機構及時發現問題并將相關材料移送檢察院審查,檢察院依法開展調查核實、證據研判和審查工作,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裁判,各部門之間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確保了案件的順利辦理,維護了社區矯正工作的正常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