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盤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通過情理法融合的調解方式,將權利義務關系明晰、證據確鑿的案件及時就地化解,減輕了雙方當事人的訴累,同時取得了息訴共贏的良好效果。
2015年6月11日,原告孫某與被告盤錦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興隆臺區某服飾城二樓摩登街30號房屋租賃合同,原告租房做婚慶、婚紗租賃等生意。租期自2015年6月11日至2024年7月31日,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和5000元的押金。2024年7月底,原告因經營不善,準備搬離該房屋,在房屋的租賃費與水電費均已結清的情況下,原告向被告主張返還5000元房屋押金時卻遭到了被告的拒絕,被告拒絕返還房屋押金的理由是原告不慎將房屋租賃合同原件丟失,原告無奈將被告訴至興隆臺區法院。
案件受理后,在興隆臺區法院立案庭庭長谷峰的指導下,訴前人民調解委員王洋開展調解,梳理案情后,王洋積極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原告雖然不慎丟失了租賃合同,但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租賃關系卻是事實的。隨著溝通的深入,王洋了解到原告仍想在被告處新租賃一處房屋,便與原告協商是否同意將2015年6月所租房屋的5000元押金與將要租賃的房屋租金相抵扣,原告表示同意,王洋又繼續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被告也表示認可。最終,將5000元房屋押金調解為抵扣3000元即將租賃的房屋租金,本案案結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