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信訪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日前,營口市司法局聯合營口市信訪局印發了《營口市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導入行政復議程序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符合行政復議范圍的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依法有序導入行政復議程序,促進行政糾紛實質性化解在初始階段和行政復議階段。
《辦法》明確,符合行政復議范圍的15種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可以導入行政復議,具體導入范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為準。同時,明確了不能導入行政復議的11種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細化其他依法不能導入行政復議的情形。
《辦法》指出,對于符合行政復議范圍的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按照規定程序分流辦理。由行政復議機構依法依規篩選,并征求信訪人意見,及時確認導入行政復議程序。對情況復雜、一時難以作出判斷的,行政復議機構協助信訪部門進行會商甄別。行政復議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可以依法導入行政復議的信訪件,予以接受并指導信訪人提交行政復議申請。
《辦法》要求,建立完善將符合條件的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導入行政復議的會商與引流機制、聯絡員制度和信訪件轉送與退回制度,確保依法穩妥將符合條件的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導入行政復議。同時,要及時掌握行政爭議信訪量、涉及領域、發展趨勢,研究信訪與行政復議工作中法律適用、案件性質認定等有關問題,協調處理重大、群體性行政爭議案件,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