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促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宣傳教育和示范引領作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一批人民法院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典型案例,我省法院一案例入選。此案為吳某格等5人訴某市農村經濟發展局、某省海洋與漁業廳行政登記及行政賠償案。
基本案情
吳某格等5人分別是5艘船舶的所有權人。2003年換發捕撈許可證時,新版捕撈許可證主機功率記載的數據與原證書記載不一致,5艘船舶主機功率合計減少199.7千瓦,導致2011年度至2014年度油價補助資金按照錯誤功率發放,5艘船舶共計少發放油價補助230余萬元。5位船主一直向某市漁業主管部門主張權益,但始終未能得到合理解決。5位船主以某市農村經濟發展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某市農村經濟發展局發放差額油價補助資金。此時距船舶證件錯誤換發已長達十多年時間。
處理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該案應屬于請求確認行政登記行為違法的同時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并非單純的行政給付案件。經釋明,5名原告同意變更訴訟請求,并追加某省海洋與漁業廳為被告,法院將某市海洋與漁業局列為第三人,通過庭審及召開三級漁業部門參加的聯動座談會,主動向三級漁業部門釋法說理。省級有關部門在充分了解爭議形成原因及歷史背景后,也表示將立即研究解決方案,并要求基層和市級漁業部門緊密配合。此后,某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人赴某市督促調解工作開展和款項撥付,僅用一個月時間,5位船主全額收到差額補助款,并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典型意義
了解當事人的實質訴求,正確確定被訴行政行為及適格被告,是解決行政糾紛的前提。本案中,5位船主雖訴請某市農村經濟發展局補發差額油價補助款,但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沒有就案辦案,而是通過深入研判行政爭議的形成原因,積極主動向原告釋明正確的救濟途徑,在經原告同意變更訴訟請求,追加被告和第三人的基礎上,將案件的審理方向由行政給付變更為確認登記行為違法并賠償,為行政爭議的實質解決找準了方向。行政機關在發現爭議形成原因后,積極主動作為,向5位船主發放差額補助款,實現了當事人的實質訴求,最終促成行政爭議的實質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