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法官李騰蛟、羅港帶領執行團隊來到一起物業合同糾紛的被執行人沈陽某物業公司的辦公場所,現場督促該公司履行公示一樓大廳對外租賃和電梯廣告、公共停車位的收益情況。
據了解,該案的申請執行人徐女士根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沈陽某物業公司公示自徐女士購買園區房產至今,一樓大廳對外租賃和電梯廣告、公共停車位的收益情況。法院立案受理后多次與被執行人溝通,并依法送達相關執行手續,但被執行人仍不履行已生效判決書。
執行法官一行到達沈陽某物業公司后,發現其已悄悄將本案所涉的收支明細張貼在一樓大廳公示欄中?,F場,申請人徐女士對物業公司張貼的收支明細具體范圍和真實性提出質疑。對此,法官向該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反復強調須按照已生效法律判決書進一步明確公布收支明細,同時要保證所公布信息的真實性,否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經過法官的釋法說理后,沈陽某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在之后的工作服務中會更加注意及時公布與業主切身利益相關的信息,歡迎全體業主共同參與監督。
法官提示
李騰蛟:在物業管理中,業主的知情權是對物業服務透明度和維護業主權益的重要保障。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有義務定期向業主公開相關信息,包括服務事項、收費標準、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等。以下是一些保障業主知情權的具體措施:物業公司應定期召開業主大會,向業主報告服務內容、收費情況及收益情況;在小區內設置公示欄,及時張貼有關物業管理的各類信息;建立業主反饋渠道,允許業主對物業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物業公司需定期公示財務報表,詳細列出物業費用的收入和支出情況,特別是與業主利益密切相關的收益,接受業主的監督;業主如發現物業公司未依法公開信息或存在其他侵權行為,應及時向法院申請法律救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