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代某某(女,16周歲)與被害人(女,14周歲)因在某軟件平臺發布評論而產生矛盾,雙方糾集多名人員約定在某網吧進行斗毆,被告人代某某糾集被告人沈某(男,16周歲)并讓其提供刀具。在毆斗過程中,被告人代某某持刀將被害人腹部扎傷。經鑒定,被害人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二被告人組織、參與毆斗,造成一人重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因二被告人有未成年人、自首或坦白、認罪認罰、賠償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可適用緩刑。故依法判決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首次發出《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由于認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較差,是非觀念不強,法律意識淡薄,與他人相處中逞強好勝,極易引發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等行為。
經社會調查發現,二被告人為在校學生,家庭教育存在嚴重問題。宣判后,合議庭向二被告人及其家長講授《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發出《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簽署《家庭教育責任承諾書》,要求家長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用正確理念、方法和行動幫助未成年子女重塑健全人格、優秀品行和良好行為習慣。目前,二被告人已回到學校讀書,父母子女關系重新構建,家庭狀況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