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期,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辦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為沈陽當地企業,被執行人是吉林省延吉市某酒店管理公司。
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欠付燈光音響設備尾款50萬元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因未查控到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查封相應價值的設備。
考慮到異地執行,且被執行人某酒店管理公司正在營業中,承辦法官金鑫向當地法院請求協助。
隨后,金鑫制定了詳細的執行方案,并與延吉市人民法院多次溝通執行時間、警力、警備等事宜,以保障本次異地行動順利進行。
日前,兩地法院的執行法官同時抵達某酒店管理公司,負責人見到兩地法院聯合執法,當即表示愿意還款。金鑫通過現場調查發現,該酒店的幾個宴會廳已布置完畢,準備近日承辦宴會。考慮到某酒店管理公司愿意履行還款義務,扣押設備會影響宴會承辦和酒店運營,金鑫現場組織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開展執行協商和解。
經過4個小時的耐心調解,被執行人現場償還欠款25萬元,承諾剩余欠款分期償還,并支付了全部標的執行費。金鑫對部分燈光音響設備作為執行擔保財產以查封清單、查封公告送達的形式進行查封,如被執行人違約,將依法拍賣查封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