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收到一份感謝信,感謝信來自該院審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投資人代表。
經查,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間,遼寧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通過向不特定人群發放宣傳單等手段吸引群眾,王某1(另案處理,已判刑)擔任法定代表人及實際經營者,被告人王某2負責異地接待投資者、對項目進行宣傳,上述公司以投資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義,根據投資款以每月1.5%至2%的高額返利為誘餌,與不特定群眾簽訂投資借款擔保合同以吸收公眾存款。經審計,遼寧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共吸收投資款累計590余萬元,投資人累計實際損失人民幣550余萬元。
王某1于2020年4月被該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決,在被告人實施犯罪后的10余年時間里,投資人幾乎沒有獲得返還的任何投資款。在王某2案件辦理過程中,刑事審判庭法官吳東洋了解到,投資人多數是年邁的老人,經濟狀況很不好,另有投資人患有重病……吳東洋知道,該案絕不是定罪量刑那么簡單。
為最大限度挽回投資人經濟損失,在考慮被告人王某2經親友勸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這一情形,他一面多次對王某2釋明量刑規定,望其改過自新,積極引導王某2及其家屬退賠部分投資款;一面與30余名投資人逐一聯絡,甚至主動到部分投資人家中溝通,以“如我在訴”的意識、通俗易懂的方式,解答投資人提出的疑問,拉近與群眾情感距離,耐心細心釋法明理。投資人也逐漸卸下心中疑惑,對法院工作表示了理解與認可,耗時三月余終于達成了退賠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