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馬,你們那案子判了沒?”
“判啦,法院判那幾家公司賠我們損失。”
秋收時節,錦州市某鎮村民馬大爺在自家撂了兩年荒的田里轉來轉去,羨慕著別人家的地里機聲隆隆秋收干得歡,不過,如今的他已經開始憧憬著明年的春種。
“這份判決來得太及時了!”國慶節前,當涉案代理人、錦州某鎮政府副鎮長親手接過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書時,感慨萬分,為村民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而欣慰。
獲得賠償后的滿天烏云散,和當初村民的“一腦門官司”,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案件還得從兩年前一場突如其來的暴雨說起。
2022年7月,錦州某村管道施工處因暴雨導致大壩決口,河水順著決口沖入農戶庭院以及承包的蟹田、農田、蝦池、養魚塘等處,致使3972畝農田被淹,農田減產絕產,魚蝦蟹等水產受損,此外還有大量樹木死亡、車輛農機具毀損等,更重要的是,造成了嚴重的水土流失。面對慘重的損失,189戶受損農戶痛心疾首,起訴至法院,要求案涉管道大壩的發包單位、管理單位及建設單位的3家公司賠償其水毀區域內資產損失。
該案一審中,承辦法院根據受損農戶的土地承包合同、財產受損情況申報、鎮政府和村委會的審查認定,以及相應的實況勘驗、調查、鑒定報告等證據材料,判決涉大壩的3家責任單位共同對受損農民進行賠償。但三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今年7月,錦州中院民二庭承辦該案件。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責任方辯稱暴雨屬于不可抗力,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農民們則認為,水利設施可能存在維護不善等問題,導致決堤事件的發生。
經審理查明,法院認為,根據氣象資料證明,當日天氣不屬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潰壩決口造成損失,系由水利設施確實存在維護不善等問題導致,責任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上訴人某管道有限責任公司系案涉天然氣管道運營的日常維護方,并非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體,故其對因潰壩造成的損失不應承擔責任。其余兩家責任單位結合潰壩發生部位的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其對因潰壩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應對鎮政府及農民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為損失“買單”。
此外,法院還根據案涉工程施工中所處的地位、職能,以及對侵權發生的原因力的大小,對相關責任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進行了具體劃分,避免了后期賠償履行中的執行困難,保障農民的損失能及時得到補償,早日恢復受災群眾的生活生產。
“對農民來說,土地就是命根子,往往一分地、一根壟都能引起極大矛盾,何況,這起案件涉及3972畝農田受損。而由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引發的矛盾積怨之久、對立情緒之大,極有可能引發不可預估的后果,因此,必須為農民辦實事、辦成事。”對案件的順利完結,承辦法官如釋重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