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康平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時,面臨案件關鍵事實存在疑點、代理人不了解多處關鍵問題且表述不清、被告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意見的情況。承辦法官郭婷婷依法向原告發出首份《當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當事人本人親自出庭接受詢問,以查明案件事實,切實解決糾紛。
該案中,原告與被告在民政局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議,協議中對如何償還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約定。辦理離婚后,被告未按約定履行,原告遂起訴至法院。開庭當天被告并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辯狀。由于原告委托代理律師出庭,面對法庭詢問的“夫妻共同債務具體情況”“原告代替被告的還款方式”等關鍵事實、具體細節均表示不清楚、不知道,書面證據亦不充分,且當庭無法聯絡上原告核實情況,以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
考慮到原告本人最為清楚款項發生的詳細經過,郭婷婷當即對原告發出“到庭令”接受詢問,目前,該案得以順利解決。
郭婷婷告訴記者,通過要求當事人本人出庭,法庭能夠更直接、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有助于準確公正地作出裁判。同時,亦有助于督促當事人誠信訴訟,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